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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不得强行追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公安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简称《工作规范》)明文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1、不合法,要求撤消这认定,按一般程序调查作出。到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纠正。 2、你所说的要提供证据,只是你认为。本人认为前车无过错,无责。因为前车没有规定遇情况不能减速慢行、刹车的。 3、后车连续追尾都有责任,后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不合理! 你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进行申诉的! 非法营运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如果交警部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不能罚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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