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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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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受害者在知道或应当自己是受胁迫而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逾期未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的,法院不再保护,受害者只能履行该合同,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受胁迫签的合同,受害方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期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话,撤销权消灭。 受胁迫签的合同,受损害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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