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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据,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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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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