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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 1、争议双方自行协商; 2、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对于处理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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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法有: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本规定,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法律还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公民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纠纷,只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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