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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赔偿和员工工龄是没有直接关系的。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赔偿金额。《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认定,必须单位在一个月之内进行申报,如果单位不给申报,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一、工伤死亡赔偿赔多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死亡赔偿如何计算?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 a、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b、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 a、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 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c、子女未满18周岁的; d、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e、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f、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30% (3)孤寡老人或孤儿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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