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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2021-11-30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是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 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二)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三次,即一个月、两个月和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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