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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最后法院陈述可以这样讲:说自己的这一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如果不是执法人员拦截住对自己和他人可能构成严重的人身危害。我愿意服从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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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醉驾最后陈述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如果有),我因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违反国家法律,辜负家人和社会期望,给受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也给受害人的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和精神折磨,我十分内疚,悔不当初,我想当庭向他们真诚的道歉(向受害人及家属鞠躬道歉)。 经过法庭对我的审判,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也请求法庭考量到我的实际情况,酌情轻判,给我一个早日重新做人的机会,从今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为家庭和自己以后的生活好好努力,争取回报社会,赎我今日之罪。
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对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判决高度一致,在没有法定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形(如怀孕、生病),一律是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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