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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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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将下列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消防安全布局及其防灾缓冲隔离地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二)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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