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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与新房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原房产所在地挂靠,不迁移户口; 2、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户口迁出期限的,...
房子拆迁过程中不需要办理户口转移,拆迁是政府征收行为,对户口没有影响。 如果拆迁完成之后可以将户口转移到新分配的房子中,或者,根据当事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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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与新房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原房产所在地挂靠,不迁移户口; 2、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户口迁出期限的,应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当地有公共户籍的前提下,可以迁入该公共户籍所在地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如果老家有合法的户口和条件接收迁入,并与老家协商一致,经同意后可以迁入,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找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迁移登记。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之日起,城市在三日内,农村在十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纳迁移证件。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当事人离婚后,没有单独的住房;或者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在当地,并且有住房的); 2、而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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