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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

2022-10-27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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