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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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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道路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在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型机动车可以借小型机动车道超车,但不准跨车道超车,超车完成后必须驶回原车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4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法生效前公布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矛盾或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不得应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主要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一些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和施工现场,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距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前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上述设施外,不得停车; (4)停车前不得开门或上下人员,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应立即离开;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车站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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