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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股东资格是否属于董事会出具

2021-11-01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东资格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份,从而取得股东资格。因为善意的获取不需要依靠转让方的意志就可以直接获得股权,所以这是一种特殊的原始获取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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