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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的,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内容属于法定无效情...
目前税务部门收取的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法律规定是按交易价格计税,没有要求按评估价格计税,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不能同国家规章相予盾。 199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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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的,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内容属于法定无效情形,或者当事人已对该合同作出变更,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企业取得政府出让的土地时,向政府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需要计入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合同对交易价格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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