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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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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 修改后的《消保法》虽然起到了惩治和震慑不法经营者的作用,但是仍然争议颇大。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者这样认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是实现“等价有偿”更是为了实现“惩罚性赔偿”,使得不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甚至大于违法所得的收益,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震慑效应。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中,尤其是民法典当中,会使得民法典的“血统混乱”,毕竟惩罚性赔偿来源于判例法的英美法系,而且即使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如德国,仍然不承认其存在。笔者认为,我国采用并且进一步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是十分有必要的。纵然是德国拒绝承认其存在,只是坚持损害赔偿法的单纯补偿功能,然而在部分特定领域,能发现一定的损害赔偿蕴含着惩罚性因素,如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以及传媒侵害人格权。况且,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此时稳定市场秩序,惩治不法市场行为,保护相对弱者的合法权益是重要方面,如果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也许会事半功倍。这不仅是政策的选择和价值衡量的结果,更是现实的需要。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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