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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的形式: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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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的情形如下:(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2)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在依照上述(2)之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贪污类案件数额巨大的话,可能会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手段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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