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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从9月1日开始大病医保?

2023-04-05
大病保险的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浙江省大病医保9月1日起实施是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 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上述待遇也有支付限额,宁波市政府文件明确,各地的支付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区统筹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限额为50万元。今后,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还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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