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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人一般是不可以放弃部分继承权的。根据相关规定,遗产一般认定为不可分财产,不得继承。且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
1、我国现行继承中的法律对此未做明确规定。 2、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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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遗产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遗产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放弃继承有两种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不承认放弃继承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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