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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留置期间退赃应该是积极退赃,积极退赃是被抓了之后悔罪的表现。积极退赃的,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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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未退还的赃款,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尚未追到位,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刑事判决。被害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追回刑事判决中的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回、退赔的情况,可以考虑为量刑情节
应当返还赃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因非法占有和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回或者退还赔偿的情况。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规定,对于返还赃物和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和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和赔偿的金额和主动性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不,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生效,根据二审结果确定是否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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