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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申诉书是申诉人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刑事判决、裁定,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诉时使用的文书。 2.申诉人基本信息写明姓名、性...
书写刑事案件撤诉申请书:首先,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其次,写明原起诉(或上诉)案由。再次,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最后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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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申请事项:申请人因顾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事实与理由:(一)被告人顾X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判处死缓,量刑畸轻。受害人与被告人顾X素不相识,被告人仅是听到有人议论姓顾的,臆想谈论的是自己,便拿刀下楼,主动挑衅引起争执。在根本无证据表明是受害人对其动手的情况下,即对受害人胸腹部猛扎两刀,在受害人受伤后,完全可以徒手制服的情况下,又连扎四刀,受害人倒地后未加以施救,反而是隐藏作案工具,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的人不能再让其回归社会危害他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人顾X不构成自首,原审对于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认定错误。1、原审对于被告人顾X明知有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判决书列明的证据来看,本案是刘XX拨打报警,而被告人根本不认识刘XX,也不知道其报警,根据被告人口供他只知道张xx打的120电话,因此原审对于其“明知有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认定错误。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被告人也没有主动向警察投案,而是经张XX的指认才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顾X对受害人没有任何的施救行为,反而首先考虑的是走掉(详见冯证言),其后又隐藏做案工具,根本没有认罪自首的主观意图,从其一系列的行为来看其留在现场分明是存有侥幸心理。后来又因为张xx等人的控制、指认而无法离开,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2、被指认后不反抗是因为当时现场人员众多、即使反抗也无法逃脱。3、被告人承认杀人是因为无法否认杀人的行为。但是到案后顾X并没有完全如实客观地供述自己的杀人动机及罪行。被告人顾X在自己屋内听到他人议论姓顾的就以为谈论的是他,就把刀拿在手里出去看(见冯XX2014年10月25日证言),显然其殴打的过程中并非无意中碰到刀为了吓唬他们才拿出刀来。4、自首情节在量刑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顾X挑衅有错在先、后持万伤人性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了受害人年仅24岁的生命,使得二申请人老年丧子,饱受痛苦,更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百万元。但是事故后被告人家属从未探望慰问过二申请人、在法院整个庭审程序走完时被告人也未拿出一分钱。在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对方曾说过有十万元、争取赔偿到二十万,但是一直在敷衍、直到延审后、判决之前仅仅交到法院4万元,此款与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根本是被告人对于赔偿事宜的应付,不具备任何诚意,更谈不上积极赔偿。原审以此4万元作为其免死的借口,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综上,二申请人认为被告人顾X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顾X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所赔偿的4万元不足以弥补给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存在减轻其罪责,从轻判处的情节,一审判处其死缓量刑畸轻。请求贵院依法申请抗诉。此致xxxxx院申请人:二O年月日若是被告对于一审的审理结果不符,是可以提出抗诉的请求的,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的抗诉请求,都会被受理。只有那么一审确实存在流程或者是其他的什么问题时,其提出的抗诉请求,上一级的司法机关才会受理。
撤销诉讼,即撤销诉讼,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撤销诉讼。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撤诉,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1。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2、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当然,如果被害人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那么如何写刑事撤诉申请呢?首先要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地址。然后需要写请求,比如请求撤回被告人某某侵占案件的刑事自诉状。然后陈述理由和事实,说明撤诉原因,申请撤回自诉,希望批准。最终,这致某人民法院。
委托书委托人(姓名)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为______(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止。委托人:年月日说明: 1.写明聘请某人为法律帮助者或辩护人。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是法定的,因此无需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 2.写明授予权利的期限。 3.尾部。委托人签名,注明时间。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司法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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