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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人们会发现判决中经常出现罚款的字眼,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些罪犯不能按时缴纳罚金或者更本没能...
1、由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其他财产,无财产可执行的,暂缓缴纳。 2、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 3、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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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刑后罚金不能不交,罚金不同于罚款,罚金具有强制性的,通常情况必须缴纳。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判决后没有缴纳罚款的,法院可以执行犯罪分子的其他财产。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可以暂停缴纳。但是,只要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行的财产,就可以随时追回。由于火灾、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法院将酌情考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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