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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的男女;补办结婚证的对象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婚姻登记机关...
没有,补办的结婚证,主要信息和原证是没有区别的,只有结婚证的办理日期,以当事人补办日的日期为准。补办结婚证的资料,可以参照如下:1、本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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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婚证书丢失,民政局可以申请重新发行,重新发行结婚证书的条件如下:1、本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在仍维持这种情况3、双方持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证书。如果婚姻登记文件丢失,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书。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公司.村(居)民委员会或近亲发行明确记载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书,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书使用。5、因故未能亲自到达的,可委托他人处理,双方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委托处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记载当事人登记结婚的时间和承包机。现在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必须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不予补发的情况包括:一是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二是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三是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确认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后,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当事人还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公安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如果这些证明都不能出具,则无法补办婚登证明。据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均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定期移交给当事人所在区县档案馆。新的规定中,还对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并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例如,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查询,电子系统记录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的,可以打印系统中审查处理表作为查档证明使用。当事人可以免除查询档案。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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