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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违法登记的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1、进行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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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不用解除,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的程序。无效的婚姻,属于非法同居行为,同居行为解除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义务关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解除。根据《民法典》,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举报和揭露;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照职权解除婚姻。当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婚姻无效时,应当收回被骗结婚证,宣告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适当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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