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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行为,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监...
1、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行为,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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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权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其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的机关。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具体原则如下: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中止行政复议行为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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