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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警察在本地抓人一般会联系本地的警察,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
需要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然后通知当地的警察,必须有当地警察的配合才能一起抓人,否则是违法的。 异地警察在本地抓人一般会联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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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相应的法律文件,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然后通知当地警方,必须配合当地警方一起逮捕,否则是违法的。
河北公安机关,如果在外地抓人,必须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外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由外地公安机关进行协作。到外地办案,立案地公安机关是不能擅自办理的。私自找非公安机关的本地人办案,是违法的。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一、立案 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二、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撒消案件。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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