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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自己可以提供有力证明,法院一般会支持自己的主张。亲子鉴定是指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
对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一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判决拒绝亲子鉴定方承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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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的亲子鉴定法律规定来看,通常有两种形式的强制方法。一种是直接强制鉴定,如德国规定,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因拒绝所生费用,并科处罚金;应受检查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受检时,法院得加以强制,可对其强制抽血;另一种是间接强制鉴定,是在获取亲子关系事实真相和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人格权之间作出的平衡。如英国、美国、法国等规定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命令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得依其拒绝之情事,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借鉴国外有关亲子鉴定的做法,同时根据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经验,《婚姻法解释(三)》专门规定了这个问题,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之所以要进行亲子鉴定,是为了明确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也可以说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
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方法:如果父母和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拒绝方应提供相应证据,否则视为确认亲子关系方的主张。如果父母要求否认亲子关系,拒绝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视为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
1.非婚生子女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成立。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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