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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了适用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可以适用假释的,但是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所以本题提干设置并没有错,因为甲是因为贪污被判无期徒刑,且已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第71条的规定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本题中,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将后罪所判处的刑罚(9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虽然已经执行了12年,但是前罪原判为无期徒刑,所以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仍为无期徒刑]按照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第69条的规定,因前罪原判为无期徒刑,应当按照吸收原则,将后罪所判的刑罚吸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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