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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需要的手续如下: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中止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工伤事故快报表原件;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一.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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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买卖双方就合同签订日期达成协议;在签订总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将向卖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在进入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方将支付卖方除余额外的所有房屋款项。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产权证书;凭新的产权证书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转让手续,最后在交付房屋时,下一家将余额结清给卖方。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天内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3)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在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7天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房地产转让;(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转让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提供的相关文件,7天内是否接受申请,7天内未作出书面答复,7天内同意的房地产转让;(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房地产转让价格;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苏州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①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②工伤职工《身份证》;③《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④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⑤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⑥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⑦事故调查材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E.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4)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审程序外、须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处理事故证明。 (5)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的,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被鉴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伤残的,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工伤职工无故拒绝劳动鉴定或者鉴定时拒绝检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该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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