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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经济特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区以及实行其他特殊优惠政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除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免征进口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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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时,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向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作抵押的,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上述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办结海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后,如发生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等事情,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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