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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有关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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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款,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刑法第285条、286条之规定,以下称“网络犯罪”),另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黑客入侵、传播木马病毒等;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刑法第287条之规定,以下称“涉网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以上严重后果的数量或者数额五倍以上的,属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 三、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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