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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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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网络、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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