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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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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请求以外的请求。 例如原告起诉只请求离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未提出请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及子女抚养的请求;原告只对一部分财产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请求,被告对此提出了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债权,被告提出还有债务,请求分担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请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对被告的请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从另一外角度出发,离婚诉讼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就是上述所说的本诉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反诉状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消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但现行中,案件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问题、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不能反诉,那么被告如何主张权利呢?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这方面请求,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这里应包括妇女的生育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性别行为的结果,在生育行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怀孕的问题上,丈夫与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妻子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本案中,男方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妇方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妇方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因而,妻子不应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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