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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解除或终止...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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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 (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 (4)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原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办理时限: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相关法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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