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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1-10-27
产品质量法》第68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忽视职务,欺骗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按职务犯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则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特别严重,处于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关于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则不按犯罪行为处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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