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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工业园区、高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建立健全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等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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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利用广播电视等远程手段传授就业技能、外出就业基本知识,增强农村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
下列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四)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结合各自特点,开发各类后勤服务、社区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建立健全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等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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