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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日前的不办理手续还是承认的,之后的就不予以承认,必须办理手续。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
没有什么后果,就是孩子落户口难些。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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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日前的收养不办理手续还是承认,之后不承认,必须办理手续。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办理法定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部门依照本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收养成立事实的条件是什么,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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