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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赔偿...
民事与工伤赔偿不能对同一赔偿事项重复索赔。在侵权人赔偿后,若有未达到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足应赔偿的部分。若第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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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不可以兼得,但可以互相补充。若侵权人已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死亡赔偿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侵权人已赔偿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不能简单地说是否可以兼得,只能说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冲突。 如果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但同时也属于工伤的,受伤者可以要求对方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根据具体的伤残等级,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伤者同时也构成伤残的,则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般来说,职业病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偿权,可获得双重权利。 但是重复赔偿范围应仅限于预期损失(或利益)填补类的项目,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而对于直接损失,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则不应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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