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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实质上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进行再次审理,因违反了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被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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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4、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一般标准,由于将“诉讼标的”这一玄之又玄的概念作为判断标准之一,从而没能很好的解决“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相反却可能导致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当事人,通过主张其他“诉讼标的”而“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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