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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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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手续费、提成、回扣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要作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受贿罪。对于其中违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经商的规定,或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和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处理。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2、合理报酬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如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为外单位提供业务服务,按规定得到合理奖励的;为本单位推销产品、承揽业务作出成绩,按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提取合理手续费的;取得这些合理的劳动报酬,均不属于受贿。 3、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与无利区分开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论对搞活经济有利或者无利,其性质都是行为。但是,区分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或无利这一界限,对于衡量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否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都是必要的、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直接故意。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企业资金的使用权,其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资金;后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救灾、抢险、防汛、优势、救济款物。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挪用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后罪挪用特定款物不包括归个人使分析。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己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挪用的资金不是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且挪用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均不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形,虽然在时间上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它对定罪量刑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如果挪用的时间极短、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属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一般地讲,挪用的时间越长,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因而量刑时应该把挪用时间长短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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