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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
孩子的监护权变更需要通过法院,监护权变更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原监护人不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原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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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多大都可以更改。 2、孩子年龄和能否变更监护权没有必然关系,只要有以下情况便可以改: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失去原有的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辟谣】 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是父母? 真相:不是 解析: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提醒】 孩子的监护人有哪些权利? 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 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 2)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 4)抚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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