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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订婚后退还离婚彩礼,当事人要求退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发现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
离婚一般不需要把彩礼钱退还给男方,除非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那么这两种情况下离婚的,男方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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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因为不知道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退还跟我咨询,今天我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彩礼一般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礼的范围也限定了彩礼的目的,既然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登记结婚,那么如果违背这一给付彩礼的初衷,法律对此也不会没有任何约束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完毕!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对于彩礼,法律并不提倡彩礼,一般依所在地风俗,法律没有规定归属女方家长还是归属女方。由此,彩礼可以说是给女方的。再者,从实际出发,你们抚养这么多年,也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在女方与你们之间也认可,包括男方也是认可你方为父母。本人认为应该归属你们,不应该给付李伟。同时,本身也用于了婚礼,李伟如认为应该给他,公平角度,所有开销应该由他来承担,核算后,他应该补钱,而不是拿钱。 2、扣办酒席与回礼,在现实中很正常,这个开销是肯定的,只是数额多少,没有票据,可以由收钱的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也可以根据所在地办理同类酒席来推断。 3、法律遵循的是事实,而不是考虑坐没坐过牢。 4、李伟的婚姻按现行法律不属于夫妻。不存在离不离婚一说,再者一方死亡,没有任何意义。 5、收养关系需要办理正规收养手续,从事实上来讲,你们和李菊之间,更符合收养,至少从你们彼此的内心认可。 6、同样,没有办理收养关系,也不成立收养。 7、我认为是否有权属于他的权利,彩礼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是给付给他的。 8、由于没有收养关系,李伟主体不适格,同时彩礼也不存在退还男方父母的问题。 9、李伟起诉索要彩礼,很难得到支持。 10、总结:你们都未办理收养手续,彩礼的归属应结合实际,从公平角度考虑,你们和李菊已经彼此认可父母与女儿的关系,男方的彩礼给付也是很明确给付给你们,也是认可你们的父女关系。应该由你们获得彩礼。同时,彩礼也用于陪嫁与酒席开销,用于了女儿李菊的婚事,彩礼的数额远远低于开销,也不适宜再作所有权的认定与归属。如从公平的角度,李伟认为他应该领取,那么他应该承担开销,倒补开销的钱,同时,还应该承担李丽的债务,修房、养育李菊等等的开销,拆算下来,相信,远远超过那一点点彩礼钱。如李伟诉讼,建议你们积极应诉,法律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无论从法律和良心,道德出发,法律保护的是善良人的利益,暖的是好心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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