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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三年的时间是从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权利受到损...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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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担保诉讼时效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为一种可约定的除斥期间,在这断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了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会有以下效果: 1、连带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连带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3、未主张时效经过抗辩权,已经清偿连带债务的,无权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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