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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治理对策:(1)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对债务人的违约...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方式主要有:更名翻牌,金蝉脱壳,一卖之,并资甩债,破产逃债。逃避金融债务是指在银行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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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原因是:(1)信用体系不健全。首先,一些借款人的信用观念十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信用经济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内某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这必然导致一些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而出现赖账、逃债等不良现象,长期逃废债务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制裁,助长了借款人的投机意识;其次是借款人还不上,银行帮不上,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借款人债务过重,经营困难;另一方面,银行对拖欠债务的借款人不敢再提供信贷支持,难以帮助借款人减轻负担,二者形成矛盾。(2)规范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如:在近几年来的企业改制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和不完善,造成对企业改制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不能充分行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3)商业银行维权不力。一是内控机制不完善,在贷前审查、贷款合同签订、贷后跟踪监督等环节存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执行、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有些抵押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切合实际,造成抵押无效或抵押难以实现;三是在追缴逾期贷款时,不能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债权;四是在参与借款企业的改制中没有很好地将债务落实到改制后的企业中,使债务悬空。(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部门领导在处理企业与银行的关系时,片面地认为银行是国家的,甚至鼓励企业采取“假破产”等各种手段来逃废债务。有的还公开干预法院独立审判,致使企业大肆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形式: (1)抽逃。一些企业在成立时采取虚报注册资金,骗取法人资格和银行贷款。注册成立后即抽逃注册资金,使企业空壳经营,根本无力偿还金融债务。 (2)转移。如企业在改制之前就将其资产或以“投资”、“抵债”等名义转移,或以分立形式将其有效资产划割到分立企业,即以所谓“剥离资产”的手段来悬空逃废银行债务。 (3)隐匿。即企业在银行主张债权过程中,或以经营亏损,或以自然损耗为名义,或以低价变卖资产,或以隐藏实物的手段,扩大资产损失,以虚亏隐匿资产。 (4)改制。一些企业在改制中,利用租赁、合资、重组等改制方式,剥离出优质资产,留下烂摊子承担债务,致使银行债权无从实现,以达到逃废和悬空金融机构债务的目的。 (5)破产。这也是一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常用方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多债权也只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这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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