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 219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1条第2款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刑事诉讼抗诉期限一般要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刑事抗诉期限为10天,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5天,从收到判决、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的,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抗诉范围的限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