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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一)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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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以由村民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和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推选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推选当日或者次日内,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建立健全县级统筹为主、省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收入补充的村民自治经费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自治经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的增长机制,确保村民自治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发送手机短信、印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公开村务。村民对公布的村务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答,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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