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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主观上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有聚众赌博、开赌场或以赌博为常识的行为。一般来说,参与赌博是违法的。按照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管理法》规定,为赌博提供营利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是犯法的,如果不以赌博为业,不构成赌博罪,不会被判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成立赌博罪,仅限于两种类型: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11日《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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