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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
挪用公款后归还是否有罪,这要看归还的时间。 1.如果是3个月内还清,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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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为单位利益挪用公款,没有归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营利活动的,时间也未超过三个月的,不构成犯罪,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负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出纳是受领导的强制命令才用个人的身份证开的账户,由于工作身份的原因,出纳不得不这样做,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出纳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承担刑事责任,应该由发布命令的领导承担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出纳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即法务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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