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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认缴制股东不出资的情况?法律有哪些规定?

2024-12-20
在股东签订出资协议后,若股东没有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 在公司催促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此时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讨论。 2. 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出资义务。 3. 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若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可以催告其缴纳或返还,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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