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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9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第四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支取。(六)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四)住害户愤鞠莅角缝携俯毛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五)职工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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