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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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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没有人员受伤的,为了控制刑事;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两个月。强迫他人财产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以自残、自杀等威胁、威胁方式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恶劣影响的,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雇凶伤人和寻衅滋事这完全是两种不一样的罪名,在犯罪动机和法律后果上都是千差万别的,雇凶伤人这有直接的针对的对象,但是寻衅滋事却是在社会当中不分对象的,两种罪名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请大家不要混淆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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