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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述情况是指侦查机关(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时间规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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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刑事拘留如下: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案情比较复杂,或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利,及3日内难以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为刑拘后7日内;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为刑拘后30日内。
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时间。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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